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張裕美吳水木何俊魁吳志誠黃劍青王景山林增福黃一鑫邵燕玲洪秋楠 間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2,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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