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91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張裕美 、 吳水木 、 何俊魁 、 吳志誠 、 黃劍青 、 王景山 、 林增福 、 黃一鑫 、 邵燕玲 、 洪秋楠 間確認妨害訴訟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2,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