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家豪 相對人 馬淑蘋 關係人 馬裕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馬裕江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7年11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又馬裕江於94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馬裕江自106年5月2日即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83萬9,05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催告函6紙(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6年9月11日同年月2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馬裕江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5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新北市│深坑區│土庫│崩山│180-3││168│10000分之432││├──┼───┼────┼───┼───┼────────┼─┼──────┼───────┼───────────────┤│002│新北市│深坑區│土庫│崩山│212-15││360│10000分之432││└──┴───┴────┴───┴───┴────────┴─┴──────┴───────┴───────────────┘┌──┬───┬───────┬───────┬───────┬─────────────────┬───┬────────┐│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34│新北市○○區○○○○段崩山小段│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67│平台4.5│1分之1│共有部份:土庫段││││谷街34巷14號地│180-3、212-15│││雨遮0.5││崩山小段1552建號││││下一層│地號│││││309.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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