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00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告寶倈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晏菁 人被告 蔣達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寶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寶倈公司)於民國105年9月30日邀同被告張晏菁、蔣達基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為限,嗣被告寶倈公司於同年10月5日向伊申請動用借款1,000萬元,並約定動用期間自105年10月5日起至108年10月5日止,利息按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13%機動計息,惟如被告寶倈公司自首次動用日之次月起算,經伊每三個月之次月13日檢視前三個月之活期存款平均積數(即被告寶倈公司於原告處開立之活期存款帳戶平均每日餘額),有臺外幣合計未達200萬元以上之情形,即應自檢視日起按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43%計算利息。另依授信總約定書共通條款第21條第2項約定,如逾期還本或付息時,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寶倈公司自106年6月5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當時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為年息1.07%),依授信總約定書共通條款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786萬3,423元未為清償,且因被告寶倈公司帳戶之臺外幣餘額並未達雙方所約定之條件,被告寶倈公司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張晏菁、蔣達基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寶倈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動
用申請書、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客戶信用查詢及客戶最近六個月積數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8至18頁、第40至4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等雖經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被告寶倈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原告請求被告寶倈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張晏菁、蔣達基為被告寶倈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張晏菁、蔣達基應就被告寶倈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民國)││(民國)││├──┼──────┼───────┼──┼───────┼───────────┤│1│2,359,027元│自106年6月5日│3.5%│自106年7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2│5,504,396元│自106年6月5日│3.5%│自106年7月6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合計│7,863,42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