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務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等人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使本院無法計徵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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