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2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424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聲請日期:民國100年1月31日),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1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9月27日當日下午4時將該裁定公告、黏貼本院牌示處確定後,經本院審判長於101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再審未據繳納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5日送達,有本院公告證書及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秀媖法官林玫君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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