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己○○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戊○○右三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二人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 律師
鄭聯芳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
何岳儒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丙○○、戊○○、乙○○、丁○○、甲○○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己○○、丙○○、戊○○、乙○○、丁○○、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三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