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62號上訴人 李太霖 法定代理人 李和興 訴訟代理人 李興昌 上訴人 蔡佩芳 訴訟代理人 張朝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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