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9號聲請人依納爵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玶瑩 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林佑儒 律師 胡書慈 專利師相對人 蘇連春連美牙醫診所相對人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相對人瑞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宜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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