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再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再字第87號再審原告 黃典隆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 汪禮國 (局長)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祝惠美 (局長)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張明文 (局長)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張錦麗 (局長)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 陳敬勳 (代理大隊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汪禮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祝惠美、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陳敬勳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時,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原為 康秋桂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為 詹榮鋒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原為 李冠德嗣本院 於111年11月29日裁定後,再審原告聲請補充裁定。茲因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代表人已於111年12月25日、112年2月17日分別變更為汪禮國、祝惠美、陳敬勳,且新任代表人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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