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敬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敬浩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柯敬浩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執行羈押處分。
二、被告現今雖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惟被告有另案確定判決尚待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敬字第1397號執行指揮書 可佐 (院卷第213頁),經本院准予借執行。是被告自借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6日起已無羈押必要,應自該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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