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陳紋英 被告 陳國宏 上列被告因毀器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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