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失蹤人李銓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銓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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