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保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秋梅
巫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84,500元(計算式:454500+30000=484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