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被告 鄭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號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亦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號偽造文書案件,民國111年2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該案件訊問證人 劉鳳鳴蔣鳳翔蔣鳳舞 等三位證人證述之光碟內容與審判筆錄記載有所出入,恐影響本院判斷,而對告訴人產生不利結果,為維護告訴人法律上權益,爰聲請本院准予交付聲請人上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鄭邁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判決後現繫屬於本院,而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3號案件,於111年2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業已釋明因該案件訊問劉鳳鳴、蔣鳳翔、蔣鳳舞等三位證人,該三位證人證述之光碟內容與審判筆錄記載有所出入,恐影響本院判斷,而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之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甘大空律師就該法庭錄音內容,亦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硃燕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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