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538號聲明人郭發財聲明人 郭澄任 聲請人 郭津吟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郭林金瓜 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
106年9月4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聲明人雖具狀表示其等於107年12月28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後,始知被繼承人繼承第三人 郭自成 之債務,故遲至108年2月13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明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章),然其等亦坦承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知悉其等得繼承等語(見拋棄繼承聲明狀及遺產繼承拋棄聲明書所載),是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等之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