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官恆賢 被告溫竑叡(原名溫皓宇)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易字第2032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