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原   告  李振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培君 間請求給付增加稅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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