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涵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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