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50號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6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甲○○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又查被告乙○○、甲○○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二人已達成和解,有調解筆錄一份附卷足憑,經此次刑之宣告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