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重更(二)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審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嗣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經本院宣判後,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訊問後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惟至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最高法院函通知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