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32號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44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25554號,原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38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述規定乃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件所為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