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告 謝章侃
陳恕琿 被告 吳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裁定命於送達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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