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2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明輝 、 邱明政 、 邱翎幃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第11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沒有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