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金天(原名吳致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金天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