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2號、111年度他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於民國110年4月9日檢查自美國郵寄來臺之國際郵包(郵件編號:EZ000000000US)中含有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糖果1批(毛重43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3470號鑑定書影本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件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無特定人涉有特定犯罪嫌疑而經檢察官逕予簽結在案,有檢察官111年1月21日簽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11日中檢謀良111他63字第1119014125號及第0000000000號書函(稿)在卷可參(見111年度他字第63號卷第79至83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糖果1批(航業調查處110年度毒保字第39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347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1年度他字第63號卷第53頁、第65頁),可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1批,俱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裝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糖果之包裝袋(罐子),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清單及鑑定報告1標示「SLEEPCBDGUMMIES」之軟糖1罐⑴航業調查處110年度毒保字第390號扣押物品清單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檢驗結果編號1至7均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備考①本案獲案毒品表登載檢品數量1包,拆封檢視實際數量軟糖檢品2罐、棒棒糖檢品6支。②本案檢品因黏稠無法精確秤重。2標示「CRSOURGUMMIES」之軟糖1罐3標示「HypnoticSwirlPopLIME」之棒棒糖1支4標示「HypnoticSwirlPopBANANA」之棒棒糖1支5標示「HypnoticSwirlPopCHERRY」之棒棒糖2支6標示「HypnoticSwirlPopSTRAWBERRY」之棒棒糖1支7標示「HypnoticSwirlPopORANGE」之棒棒糖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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