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 鄭育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慧玲 間追償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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