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喬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喬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喬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於民國101年8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83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3年7月共5罪、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3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於101年8月10日入監執行,上揭二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11月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8年9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38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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