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4號
反訴 原告 乙○○
反訴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一定行為事件,乙○○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規定可知,反
訴僅得由本訴之被告提起,故由本訴被告以外之人對本訴原
告所提反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反訴原告係在反訴被告對甲○○所提容忍一定行為之訴
訟(以下簡稱為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對反訴被告提起反
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9,059元,及反訴
原告於民國97年9月所具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反訴原告
既非上開本訴之被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所提反訴自
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