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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