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丙○○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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