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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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3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煜麟具保人郭雅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695號、111年度偵字第14827號、111年度偵字第15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雅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煜麟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郭雅娟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訊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偵15486卷第431-443頁)。上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本院拘票暨員警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陳怡珊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