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法定代理人 周天瑞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戊○○丙○○辛○○庚○○丁○○己○○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魏千峰 劉默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重勞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在原審追加請求上訴人應再給付乙○○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六元,甲○○十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元,戊○○十一萬九千九百六十六元,丙○○九萬零三百九十三元,辛○○十萬二千九百十四元,庚○○四萬九千八百五十七元,己○○四萬八千五百三十七元,丁○○四萬八千五百三十七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追加之訴。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其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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