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8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 許瓊惠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4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