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0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81號上訴人 施泉興 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狀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