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29號上訴人 江宗賜
江庭輝 被上訴人勝佳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米月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榮 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2,000元,應徵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9,3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