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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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5號原告 游晨英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彭佳元 律師被告亞納柯那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尊約翰 (IoannisZoumpouliaris)人被告均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大庭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6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