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湖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所為禁止直接對於被害
人為騷擾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另更正如下: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50條第2款之罪,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卻誤
載為同法第50條第4款,惟依犯罪事實所述,顯係誤載,且
均屬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罪,不必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