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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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1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複代理人 任家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典辰馬少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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