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裁判案由:給付借款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14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 複代理人 任家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典辰 、 馬少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