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06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被告 楊東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06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賴志明 被告 楊東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