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沈福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硯霖 間請求修繕賠償等事件,原告固起訴請求被告「依消防法規修繕新北市○○區○○街○號1樓(下稱系爭房屋)使其回復交屋原狀(下稱系爭回復原狀請求)」,併請求被告於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或與原告和解前,「賠償原告於此期間出租系爭房屋之租金(下租系爭損害賠償請求)」,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損害賠償請求之具體數額」,兼未載明「系爭回復原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即,原告請求「系爭損害賠償請求之具體數額」,加計「系爭回復原狀請求所需之費用【併應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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