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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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48號上訴人 翁坤堂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吳信文 律師被上訴人 方瑞池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亭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9頁判決法院中關於「法官王浦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學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第9頁之判決法院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學德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