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欽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欽聰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黃欽聰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編號2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1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11頁數罪併罰聲請狀),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峪 至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