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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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