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21號
原   告  潘華珠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
被   告  潘基能
       潘基生
       潘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031元【計算式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70平方公尺×430元=
73,100元+同段19建號房屋現值244,031元=244,03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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