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劉振興 代理人 劉鳳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