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生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