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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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 蕭季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明雄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本件本票到期日改寫前記載之年月日(查本件本票
到期日有經改寫,但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名或蓋章,因此並不生改寫之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負票據責任)。
㈡請 陳明 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