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李世南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世隆 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82,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