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沈秀珍
沈林玉枝 沈秀英 沈幼華 沈習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3年1月7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3年1月14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各1紙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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