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賴秀玉 被告 蘇水火
陳秋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2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二人之答辯如附件二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示。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誣告及偽證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自均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